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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现有的视觉形象识别元素,充分展示学校的办学理念和大学精神,塑造我校的整体品牌形象,编制《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ual Identity System)手册》(以下简称《VI手册》)。为维护和确保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延续性,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是由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识别元素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会务、宣传、环境等有关方面。

第三条  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管理包括:对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界定以及对其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

第四条  本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础、应用两大部分。

第五条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核心是基础部分,《VI手册》规定了学校图形标志、校名标准字、标准色彩、辅助色彩及其使用规范;图形标志与校名标准字的组合及其使用规范。

1.图形标志(校徽):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图形标志是由学校中文校名标准全称、英文简称与洞窗图案为主体组合而成的圆形图案。洞窗图案以手和脑的基本形态为设计主体,运用抽象设计手法进行艺术再造,象征学校培养脑手并用、知识和技能相结合的一体化职教师资和高级应用专门人才。

2.学校色彩:

学校标准色为专门配制的紫色(C:50 M:100 Y:30 K:0),由红色与蓝色组成,蓝色体现科技、西方先进的理念,红色体现人文、东方悠久的文化传承,二者相加体现学校理论与实践并重、动手与动脑并举、科技与人文融汇的理念。为配合标准色以适应不同环境的需要,特配制红色、蓝色为辅助色。

3.校名标准字体:

学校中文校名标准全称是毛体手书集字“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英文校名标准全称是TIMES字体的“Tianj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nd Education”。英文校名的规范简写为“TUTE”。

4.组合方式:

1)图形标志(校徽)与中英文校名标准全称的组合方式:校徽与中英文校名标准全称的上下、横向、纵向三种组合规范。

2)图形标志(校徽)、校名全称与各机构、单位名称组合方式:校徽、中英文校名标准全称与各机构、单位名称的两种规范方式(横向、纵向)。

第六条  应用部分是视觉形象识别元素的标识载体。分为办公用品、环境标识、旗帜、会议、纪念品、服饰、交通等七个类别,基本涵盖了日常办公、形象宣传、校园环境等领域。

1.办公用品类

包括:名片、信封、稿纸、文件袋等。

2.环境标识类

包括:方位指示牌、室外导向牌、道路标识牌、楼体标识牌、室内索引牌、景观标识牌、公共标识牌等。

3.旗帜类

包括:校旗、院旗、桌旗等。

4.会议类

包括:会议背板、会议条幅、会议证件等。

5.纪念品类

包括:手提袋、包装纸、徽章等。

6.服饰类

服饰部分仅对服饰需使用学校形象识别元素时,对识别元素的内容、位置进行规范,手册中的实物仅作示意,不对服饰的款式作明确要求。

7.交通类

交通部分仅对识别元素的内容、位置及工艺进行规范,手册中的实物仅作示意。

 

第三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为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推广、实施工作的执行机构,全面负责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行政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推广实施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专责本单位内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推广、实施工作,推进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贯彻落实。

 

第四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和监督

第九条  《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手册》的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作为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实施、推广工作的执行标准。

第十条  学校指导、监督各有关单位按照《VI手册》规定,规范制作使用涉及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在全校范围内和对外使用的有关用品。

第十一条  VI手册》中规范了应用部分各项目的规格、尺寸、材质、工艺等基本要素,并据此分为三种类型,作为制作使用的依据。

第一类:明确规定了规格、尺寸、材质、工艺的项目,制作时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更改。

第二类:以提供参考规格、材质及尺寸比例为主的项目,应按规定结合实际进行制作。

第三类:需结合具体环境细化设计的项目,以提供示意图为主,制作时须确保实际效果与学校整体视觉形象风格保持一致。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在制作《VI手册》包含内容之外、涉及学校形象及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各类物品时,需报党政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使用。对使用不当者,学校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各单位、各部门已有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专属标志者,需向学校备案,内容包括识别系统或标志图案、设计理念、设计时间、标志寓意等;拟设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或标志的单位、部门,需在发布前向党政办公室提出备案,其系统或标志应与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设计理念、风格相统一,如与学校识别系统相悖,应在党政办公室的指导下修改后再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以学校名义举办大型会议、活动时,在主席台背景、会场布置方面应以学校视觉形象标志为主元素。

第十五条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作为学校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拥有其所有权,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抄袭、擅用学校的专有识别元素或相近、相似元素,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对用于商业目的文化品牌用品实施许可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商业目的利用学校形象识别系统的基础及应用元素。如需作商业目的使用者,必须报请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批,依照学校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只得在合同规定的地域范围、时间范围内使用我校视觉形象识别元素。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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